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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滦南县柏各庄镇李五庄一村村委会与曹艳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李五庄一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曹文新,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贾连合。被告:曹艳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李五庄一村村委会诉被告曹艳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李五庄一村村委会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李五庄一村村委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李五庄一村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李五庄一村村委会负担。审判员  杨会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