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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一×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木舒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立字第1号起诉人李一×,女,33岁。委托代理人朱玉杰,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5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的起诉状,李一×称,其与被起诉人肖××于1999年相识,2003年10月1日生育一子李二×,2003年11月10日在四川省青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因被起诉人肖××与他人有两性关系,多次对起诉人李一×实施家暴,并对李二×不闻不问。2008年9月22日,被起诉人肖××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后转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服刑。起诉人李一×认为被起诉人遗弃家庭成员及其被判处重刑,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起诉人李一×请求法院判令与被起诉人肖××解除婚姻关系、李二×由起诉人李一×抚养。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李一×系未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起诉人肖××系被监禁的人,即只有一方被监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被监禁、原告一方没有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母洪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