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四川省德阳佳禾肥料有限公司、成都宇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明方、张庆军、张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省德阳佳禾肥料有限公司,成都宇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明方,张庆军,张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保字第142号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回澜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春,理事长。被告四川省德阳佳禾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梓桐村。法定代表人陈永志,董事长。被告成都宇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董家湾北街23号。法定代表人苏华五,董事长。被告张明方,男,65岁。被告张庆军,男,43岁。被告张锐,男,36岁。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四川省德阳佳禾肥料有限公司、成都宇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明方、张庆军、张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省德阳佳禾肥料有限公司和被告张庆军在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孝泉信用社、德阳银行长江支行的存款以及张庆军所持甘洛县鑫合煤业有限公司、荥经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四川省德阳佳禾肥料有限公司、张庆军在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孝泉信用社、德阳银行长江支行的存款;二、冻结被告张庆军所持甘洛县鑫合煤业有限公司的股份;三、冻结被告张庆军所持荥经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的股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高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