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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90年1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某某县某某乡,村民。申请执行人文某某,女,生于1993年5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14)旬邑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文某某先后给付张某某50000元,剩余的30000元未及时给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文某某履行了30000元。案件标的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旬邑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明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