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90年1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某某县某某乡,村民。申请执行人文某某,女,生于1993年5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14)旬邑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文某某先后给付张某某50000元,剩余的30000元未及时给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文某某履行了30000元。案件标的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旬邑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明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