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肖长宾与尚衍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长宾,尚衍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2442号原告肖长宾,居民。被告尚衍修,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肖长宾与被告尚衍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长宾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尚衍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长宾撤回对被告尚衍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肖长宾负担。审 判 长 成刚之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芸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