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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肖长宾与尚衍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长宾,尚衍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2442号原告肖长宾,居民。被告尚衍修,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肖长宾与被告尚衍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长宾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尚衍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长宾撤回对被告尚衍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肖长宾负担。审 判 长  成刚之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芸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