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刑初字第312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2013年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5年5月18日被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以(2013)昌刑初字第312号刑事裁定,对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犯罪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被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张维亮审 判 员 张伟伟人民陪审员 陈同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伦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