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583_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广东省华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黄智就、王芬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583_1号原告:广东省华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许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清泉,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智就,男,汉族,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7416。被告:王芬,女,汉族,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24。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华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智就、王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省华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智就、王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华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智就、王芬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华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智就、王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省华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石 淼审 判 员 李 莘人民陪审员 林少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嘉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