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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与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中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疆昌德包装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592号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对上诉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诉人新疆中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疆昌德包装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落款中审判员刘雪花应补正为审判员达莲花。审判长  郑进民审判员  达莲花审判员  于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曲 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