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077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传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管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