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立民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佳木斯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隋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佳木斯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隋洪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立民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中断(20委)。法定代表人钟贵德,男,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隋洪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303031976********,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富强委**组。上诉人佳木斯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鸡冠区人民法院(2015)鸡冠民初字第30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鸡冠区人民法院(2015)鸡冠民初字第308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的事实理由是:上诉人住所地在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中段(20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买地下商铺合同双方已经履行完毕,并没有纠纷。被上诉人欠上诉人购买地下商铺款,上诉人还没有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被上诉人反过来却提起诉讼,本案是欠款纠纷,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审理,因此,希望二审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出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提起诉讼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系被上诉人认为所购买的上诉人开发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宏博地下商业厅引发,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即鸡冠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所称合同是否履行完毕,系实体审理问题,本院对此不予评价。综上,本院认为,鸡冠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广东审 判 员 武建明代理审判员 吕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