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保字第027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长沙绿地融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绿地融城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保字第02726-1号申请人长沙绿地融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南二段18号管理服务中心办公楼476室。法定代表人吴嘉毓,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308号华盛世纪新城一期商业4栋N单元601号。法定代表人李皓,董事长。申请人长沙绿地融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22106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绿地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31号绿地时代广场4栋101号(房产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的房屋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担保人绿地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担保的实现,同时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误财产保全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无法赔偿被申请人的情况,故有必要将申请人提供的非现金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绿地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31号绿地时代广场4栋101号房屋(房产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启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