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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正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科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科技园分公司与汪世保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正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科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科技园分公司,汪世保,深圳科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正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学勤,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科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科技园分公司。代表人邓学勤,该公司负责人。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世保。委托代理人和振宇,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原审第三人深圳科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学勤,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正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中公司)与上诉人深圳科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科技园分公司、被上诉人汪世保、原审第三人深圳科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两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粤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正中公司与汪世保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正中公司是否应支付汪世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解协议是双方就工资、加班工资以及补偿金等方面争议而达成的协议,收条载明了汪世保从正中公司处领取的叁万元包含的是工资、加班费、高温补贴以及其他补偿或费用,并未明确包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汪世保也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要求正中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权利,故正中公司应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向汪世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汪世保仲裁请求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271.24元并未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故原审判决正中公司应当向汪世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271.24元并无不当。深圳科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科技园分公司作为社保缴纳单位,应当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上诉人正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科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科技园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正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科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科技园分公司各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