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自民与沈丘县卞路口乡朱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民,沈丘县卞路口乡朱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民初字614号原告李自民,男,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沈丘县卞路口乡朱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朱文亮。原告李自民与被告沈丘县卞路口乡朱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朱楼村委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洪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自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楼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自民诉称:2013年4月,原告李自民承包了被告朱楼村委会的村室工程,工程结束后,被告朱楼村委会于同年7月24日会同部分群众代表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给我出具验收报告。经核算,被告应支付给我工程款101950元。但被告朱楼村委会支付我75000元后,余款26950元经我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拖欠不付。请求判令被告朱楼村委会归还欠款26950元,由被告朱楼村委会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朱楼村委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原告李自民与被告朱楼村委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村室四间平房,面积90平方米,每平方米850元,合计76500元;门楼一处10平方米,每平方米1200元,合计12000元;院墙12250元;原告为被告扒原房工钱每间300元,合计1200元;上述工程款合计为101950元。同年7月24日,原告承建的工程完工,被告朱楼村委会村干部朱文亮、朱保伦及党员代表和群众代表对原告承包的工程进行了验收,出具了验收报告,并支付给原告工程款75000元。下欠26950元一直拖欠未付,原告李自民多次追要无果,双方为此引起纠纷。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及被告朱楼村委会给原告李自民出具的承包合同结算单和验收报告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民与被告朱楼村委会在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李自民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即将所承建的村室工程施工完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负有及时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久拖不付显属违约,故原告李自民要求被告朱楼村委会支付欠款269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合法传唤,被告朱楼村委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沈丘县卞路口乡朱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自民工程款269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被告沈丘县卞路口乡朱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夏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