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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712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振江审 判 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毛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玉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