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555号原告胡某。被告刘某甲,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沧县李天木乡皂坡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3年5月1日生一女孩名叫刘平平(又名刘萍萍)已经成年,于2004年1月10日生一男孩刘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前互不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虽然结婚多年,但未培养好夫妻感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三、位于沧县李天木乡皂坡村、宅基证是被告名字的正房5间、东西厢房各一间、南房1间的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四、双方无其它共同债务、共同财产、共同债权;五、其他双方无争议。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玉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云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