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利雅得石化物资公司与陈远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利雅得石化物资公司,陈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0101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利雅得石化物资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288937-3。法定代表人张晓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祥,男,北京利雅得石化物资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陈远,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北京利雅得石化物资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7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就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向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房产登记信息;仅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一辆,本院在本案中已经作轮候查封,但一直未能发现该车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该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线索。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7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玉明代理审判员 麦育亥代理审判员 焦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美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