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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胜执字第7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梁定元与唐建平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定元,唐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武胜执字第746-2号申请执行人梁定元,男,生于1968年11月24日。被执行人唐建平,男,生于1967年7月16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2)武胜民初字笫2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唐建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建平所有的川XKXX**号轿车一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了二次公开拍卖,均流拍。流拍后,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并要求法院依法对此车辆进行变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唐建平所有的川XKXX**号轿车一辆予以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