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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易晓正诉被告李振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375号原告易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原告提供的电话停机的原因,开庭传票被退回。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但本案原告提供的上述情况不准确,开庭传票被退回,传票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原告未能按开庭传票确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英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安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