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民初字第4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达灵与龙岩凯盛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达灵,龙岩凯盛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005号原告黄达灵,居民。委托代理人罗海仙,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萍萍,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凯盛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东肖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龙岩凯盛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经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启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倩倩(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