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XX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296号罪犯XX,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0日作出(2006)明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XX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2月13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滁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8月12日、2012年9月25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3次,共计5次奖励。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减去罪犯XX的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元战审 判 员 王宇堂代理审判员 胡玉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