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执字第4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长春市海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抚松分公司与抚松县参美化妆品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海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抚松分公司,抚松参美化妆品有限公司,长春市海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486-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海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抚松分公司,地址:抚松县。负责人朱兰海,经理。被执行人抚松参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抚松县。法定代表人佟心,董事长。第三人长春市海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朱兰海,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海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抚松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抚松参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第三人长春市海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长春市海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抚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登记通知书》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绿园分局《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煤炭经营资格证》。经审查,长春市海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抚松分公司为长春市海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于2015年4月3日在抚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登记。本院认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注销后,其权利义务由设立分支机构所属的企业法人享有、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长春市海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徐立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