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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伟与重庆闽川股权投资管理中心,云南道恒中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云南道恒中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闽川股权投资管理中心,云南道恒中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727号原告李伟,女,汉族,1954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云南道恒中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顺城写字楼B幢13层12A02室。法定代表人裴俊。被告重庆闽川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11-1、11-2。被告云南道恒中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11-1、11-2。法定代表人周瑞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云南道恒中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重庆闽川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云南道恒中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判员 吴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敬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