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3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尚海霞与马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海霞,马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025号原告尚海霞,女,1977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马利军,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尚海霞与被告马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于2015年5月13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当日通知原告尚海霞七日内补交诉讼费,原告尚海霞未按期补交。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尚海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艳芳代理审判员 XX伟人民陪审员 郭瑞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