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530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涂风景区。被告:杨某,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业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