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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蒋文辉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文辉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4271号罪犯蒋文辉,男,汉族,大专文化,1968年8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熟刑二初字第06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文辉犯受贿罪,判处���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2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3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蒋文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蒋文辉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履行财产刑一万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罚没款专用收据、罪犯履行财产义务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文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文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舒晓艺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