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廖朝芳与汤兴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朝芳,汤兴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021号原告廖朝芳,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龚大力,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兴典,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朝芳诉被告汤兴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朝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廖朝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家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