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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廖朝芳与汤兴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朝芳,汤兴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021号原告廖朝芳,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龚大力,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兴典,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朝芳诉被告汤兴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朝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廖朝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家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