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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申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史景珍与刘萍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申字第000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史景珍。再审申请人刘萍因与被申请史景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法律关系不明确。2013年7月底被申请人出院后才将自己的证件送给申请人,所以是赠与行为,不是占有或者保管。现有新证据能充分证明是赠与行为,一审以及二审的判决是错误的,应当重新判决。刘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史景珍的退休养老金卡、独生子女补助证、医疗购药卡、高龄老人保健补助卡、居民身份证、退休证、房产证、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本(蓝色的)、私人手章,均系其个人所有。虽然史景珍以前让刘萍保管,但现在史景珍向刘萍索要,刘萍应该予以返还。申请再审期间,刘萍提交了史景珍2013年8月19日书写的条据,但该证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的新的证据。此次审查中,刘萍承认史景珍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都进行了举证质证,自己发表了意见,刘萍亦否认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刘萍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综上,刘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满印审判员  杨惠君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党秋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