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贾晨旭与太谷县明星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晨旭,太谷县明星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772号原告贾晨旭,法定代理人贾正兵。被告太谷县明星中学。法定代表人白家云,系该校校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晨旭诉被告太谷县明星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晨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学丽人民陪审员 张元洁人民陪审员 薛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