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储霞文与谷传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霞文,谷传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401号申请执行人储霞文,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谷传裕,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谷传裕所有的位于安庆市人民路148号综合楼2-204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庆华审判员 曹 志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大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