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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执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储霞文与谷传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霞文,谷传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401号申请执行人储霞文,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谷传裕,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谷传裕所有的位于安庆市人民路148号综合楼2-204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庆华审判员  曹 志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大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