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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818号原告孙某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团结中路。委托代理人陈洪亮,项城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胡营路。委托代理人时玉川,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洪亮、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时玉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农历正月8日举办了结婚仪式,2009年7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1月22日生育一女儿孙僮徽。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总是无事生非,找原告的错,经常辱骂原告父母。2014年4月被告与原告家人生气,将自己的嫁妆拉回娘家,原告多次劝说,其明确表示不再与原告生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子女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我与原告婚后感情较好,没有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纠纷,也没有无事生非找原告的错,更没有辱骂过原告的父母。原告是编造离婚理由。我的嫁妆不是我拉回娘家的,是原告找两个人将我娘家陪送的12双被子分两次送到我娘家的,其他嫁妆没送。原告提出离婚是因为我下岗没有经济收入,生意发财了喜新厌旧。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如果被告执意离婚,必须让我抚养女儿,分割给我共同财产5万元,否则我认死不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农历正月8日举办了结婚仪式,2009年7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1月22日生育一女儿孙僮徽。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和谐、文明的婚姻关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因缺乏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玉东审 判 员  王 景人民陪审员  张作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夏淑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