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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健辉与张永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张健辉,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张永璇,女,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张健辉与被执行人张永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棠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蓬法执字第4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伟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