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城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德震与张向征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震,张向征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城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赵德震。被告张向征。原告赵德震诉被告张向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德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向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德震诉称,2014年1月24日10时30分左右,原告驾驶自己所有鲁V×××××号黑色奔驰E260车,行驶至寿光新东亚家俱城北门口处,车辆被被告强行开走。原告报警后,公安机关以原、被告双方存在股权纠纷为由,不予处理。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返还车辆事宜,但被告至今未予返还。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鲁V×××××号黑色奔驰轿车一辆,赔偿损失50000元,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张向征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鲁V×××××号黑色奔驰轿车为原告所有。2014年1月24日10时30分左右,原告驾驶该车辆行驶至寿光新东亚家俱城北门口处,车辆被被告强行开走。后原告报警,公安部门经了解涉及经济纠纷,告知双方到法院处理。上述车辆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寿光市公安局圣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强行开走其所有的鲁V×××××号黑色奔驰轿车,有寿光市公安局圣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询问笔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强行占有原告车辆,属于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返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0元,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向征返还原告赵德震鲁V×××××号黑色奔驰轿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田文远人民陪审员 付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桂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