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升装饰有限公司与山东蓝帅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21号原告:山东新泰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87号。法定代表人:田学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亚冰,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山东蓝帅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36-1号。法定代表人:武德乐,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祥洲,成年,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泰升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蓝帅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泰升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