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杭州集嘉纺织有限公司与南京天嘉服装有限公司、南京嘉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集嘉纺织有限公司,南京天嘉服装有限公司,南京嘉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嘉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872号原告杭州集嘉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亚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强,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天嘉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广忠。未到庭。被告南京嘉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书梅。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素芬,公司员工。被告江苏嘉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广忠。原告杭州集嘉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天嘉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公司)、江苏嘉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鹏公司)、南京嘉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迪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4月16日,应原告申请,本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三被告限额在200万元内的财产,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同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集嘉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强,被告天嘉公司、嘉泓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田素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杭州集嘉纺织有限公司诉称:自2014年3月起,被告天嘉公司陆续向原告采购面料。截至2015年3月5日止,经结算,被告天嘉公司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874476.08元。同年3月18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签订还款协议1份,约定:被告天嘉公司就上述货款1874476.08元于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于同年4月30日、5月31日、6月30日、7月31日及8月31日前各归还15万元、25万元、35万元、45万元及574476.08元;若被告天嘉公司未按上述确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则任何一期逾期视为全部款项已到期,原告即有权就全部款项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并由被告天嘉公司赔偿自2015年1月1日起到实际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由被告嘉泓公司、嘉鹏公司对被告天嘉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2年,保证担保范围为货款本金、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等内容。第一期付款期限到期后,三被告均未履行付款义务。三被告的上述行为已属违约,为此,原告依约要求被告天嘉公司提前支付全部的货款。故起诉要求被告天嘉公司支付货款1874476.08元,并赔偿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嘉泓公司、嘉鹏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天嘉公司、嘉泓公司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无异议。但目前企业状况比较困难,希望原告能够允许被告延期还款,从2016年3月份开始每个月20万元的支付货款。被告嘉鹏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购销合同14份,欲证明原告与被告天嘉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2.欠条1份,欲证明被告天嘉公司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874476.08元的事实;3.还款协议1份,欲证明被告天嘉公司承诺分期还款,被告嘉泓公司、嘉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双方对利息计算时间进行约定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天嘉公司、嘉泓公司对上述证据1、2、3均无异议。上述证据1、2、3,虽未经被告嘉鹏公司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均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天嘉公司、嘉泓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保证合同关系均合法有效。被告天嘉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理应承担逾期付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嘉泓公司、嘉鹏公司作为货款担保人,也应按约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综上,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嘉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南京天嘉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集嘉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874476.08元,并赔偿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江苏嘉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嘉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南京天嘉服装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南京天嘉服装有限公司、江苏嘉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嘉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46元,减半收取111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173元,由南京天嘉服装有限公司、江苏嘉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嘉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364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栎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