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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银)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德金与方地长、段淑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金,方地长,段淑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银)初字第247号原告刘德金,男,1960年2月14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方地长,男,1958年4月17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委托代理人方汉寿,男,1955年4月20日,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段淑连,女,1958年10月6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金与被告方地长、段淑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金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刘德金承担。审 判 长  张振伟代理审判员  刘晓丹人民陪审员  张玉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