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郝淑芹与被告周立国、李爱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淑芹,周立国,李爱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郝淑芹,女,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邢继祥,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立国,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被告李爱民,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负责人张友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晶,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淑芹诉被告周立国、李爱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淑芹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淑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陕玉江审 判 员 党 玮人民陪审员 高亮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