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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小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饶志明与马训强、江西乾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志明,马训强,江西乾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小民初字第67号原告:饶志明,。委托代理人:郭宏山,系南昌市豫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训强,男,汉族,1954年7月17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苑中园住宅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601031954********。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乾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开发区金沙大道389号。法定代表人:马训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饶志明诉被告马训强、江西乾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志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宏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训强委托代理人刘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乾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6日,被告马训强向原告饶志明借款10万元,原告通过转账支付到被告马训强银行帐号,同时被告马训��提供借据一张,被告江西乾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2012年12月26日,被告马训强向饶志明借款70万元,原告通过转账支付到被告马训强银行帐号,同时被告马训强提供借据一张,被告江西乾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2014年8月1日,被告江西乾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追认同意为原告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同日,被告马训强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二份,承诺于2015年元月1日还清45万元,余款于2015年2月1日还清,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今被告未按约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1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训强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相符,向原告借款80万元属实,利息已经支付至2014年8月止。但被告现在资金困难,短期还款较难。被告江西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马训强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12年11月16日,原告汇款10万元给被告马训强,同日,被告马训强出具借条,被告江西乾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2012年12月26日,原告通过转账支付70万元到被告马训强银行帐号,同时被告马训强提供借据一张,被告江西乾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2014年8月1日,被告马训强对上述两笔借款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二份,承诺于2015年元月1日还清45万元,余款于2015年2月1日还清,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同日,被告江西乾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追认同意为原告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在两份还款计划书盖章确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训强已经支付利息至2014年8月。后两被告未按约归还本金及利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的借条两份、汇款凭证一份、还款计划书二份、股东会决议一份、利息支付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及自认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马训强向原告借款80万元,原告依约完成借款支付义务,该笔借款已过还款期,被告马训强亦表示承认,原告请求被告马训强归还借款8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西乾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盖章确认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对此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马训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饶志明借款80万元人民币;二、限被告马训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饶志明利息,按月息2分、基数80万元计算,自2014年8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三、被告江西乾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马训强、江西乾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剑光人民陪审员  姜全秀人民陪审员  魏 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玲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