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与柯昌林、柯昌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昌林,柯昌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78号被告柯昌林。委托代理人黄治飞,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柯昌桥。原告柯昌林诉柯昌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原告柯昌林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柯昌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昌林撤回对被告柯昌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柯昌林负担。审判员 邓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