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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与柯昌林、柯昌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昌林,柯昌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78号被告柯昌林。委托代理人黄治飞,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柯昌桥。原告柯昌林诉柯昌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原告柯昌林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柯昌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昌林撤回对被告柯昌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柯昌林负担。审判员  邓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