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终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某瑕交通肇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瑕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刑终字第00096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瑕,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安徽省。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1月14日被潜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300元,同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安庆市看守所。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瑕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潜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1月12日19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瑕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水吼镇横冲村乡村道路行驶,在行驶至距X096线200米处时,撞到在路边同向步行的程某猴,致程某猴倒地受伤,程某猴经医院治疗无效于2014年11月16日死亡。经潜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瑕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潜山县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被告人王某瑕驾驶的摩托车事故后前轮制动不合格���2014年11月14日,潜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被告人王某瑕无证驾驶机动车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元,因被害人程某猴死亡,同年11月25日潜山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王某瑕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将其刑事拘留。被告人王某瑕的亲属除支付了被害人程某猴的部分医疗费外,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支付了赔偿款2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瑕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潜山县公安局潜公(交)行决字(2014)第6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及逮捕证、潜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潜山县中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收条、户籍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王某瑕的供述,鉴定意见:潜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第2014064号尸表检验报告、潜山县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潜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潜公交认字(2014)第003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某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明知是无牌证又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瑕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被告人王某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瑕上诉提出:(1)其具有自首情节,理应从轻判处;(2)其家人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除医疗费外二十万元。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检查机关意见:(1)一审认定王某瑕犯有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瑕无证驾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瑕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2)交通大队归案经过、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医院出具的收据。证实王某瑕拨打了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王某瑕具有自首情节。(3)王某瑕的近亲属事发后积极赔偿,已支付赔偿款20万元。综上,建议二审法院根据王某瑕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19时左右,上诉人王某瑕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水吼镇横冲村乡村道路行驶,在行驶至距X096线200米处时,撞到在路边同向步行的程某猴,致其倒地受伤。后程某猴经医院治疗无效于2014年11月16日死亡。经潜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瑕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潜山县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王某瑕驾驶的摩托车事故后前轮制动不合格。2014年11月14日,潜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上诉人王某瑕无证驾驶机动车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元,因被害人程某猴死亡,同年11月25日潜山县公安局以王某瑕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将其刑事拘留。上诉人王某瑕的亲属除支付了被害人程某猴的部分医疗费外,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支付了赔偿款20万元。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瑕的亲属就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一审、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潜山县公安局潜公(交)行决字(2014)第6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及逮捕证、潜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潜山县中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收条、户籍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上诉人王某瑕的供述,证实了案发后王某瑕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在医院陪护三天等情况。3、鉴定意见:潜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第2014064号尸表检验报告、潜山县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潜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潜公交认字(2014)第003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被害人程某猴的死亡原因倾向于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王某瑕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前轮制动不合格及其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等相关情况。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5、归案经过,证实了上诉人王某瑕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并在医院陪护伤者三天等情况。6、调解笔录、潜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证实了王某瑕的亲属就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上诉人王某瑕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救电话并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且在二审期间与被害人近亲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取得了他们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王某瑕犯罪情节较轻,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本院委托潜山县司法局对其进行社区影响评估,经调查认为对王洁暇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其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上诉人王某瑕与此相关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王某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祖琴审 判 员 唐 毅代理审判员 江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於笑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