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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尹长虹与杜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742号申请执行人尹长虹,农民。被执行人杜建伟,农民。申请执行人尹长虹与被执行人杜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长虹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4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195元、执行费148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7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陈 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