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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漳州市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志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漳州市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39号悦华城市广场1幢1204室。法定代表人张花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惠卿,女。被告邓志国,男,汉族,1976年4月7日出生,居民,住福建省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现原告漳州市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的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市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巧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