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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东莞金巴伦服装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金巴伦服装有限公司,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327号原告:东莞金巴伦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包琴敏。委托代理人:谢鹏椿,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李基玲。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金巴伦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即东莞市高埗镇,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东莞金巴伦服装有限公司提交的《对外加工合同书》第十一条明确约定双方如产生纠纷,应由被告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为东莞市虎门镇,而东莞市虎门镇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紫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