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杨爱莲与上海明力德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96号原告杨爱莲,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委托代理人俞飞跃,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明力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陈时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大鹏,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莲与被告上海明力德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爱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456元(原告已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1,228元,由原告杨爱莲负担。审 判 长 黄 婕审 判 员 竺伟康人民陪审员 叶祥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