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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庆和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庆和,抚州市华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王庆和,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担保人詹祖明,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抚州市华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明,职务总经理。申请人王庆和与被申请人抚州市华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抚州市华顺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赣F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詹祖明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滨江路397号冠福大厦1405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房权证南房字第xx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保证财产保全担保期间担保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应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担保物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抚州市华顺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赣F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二、查封担保人詹祖明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滨江路397号冠福大厦1405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房权证南房字第xxxx**号)。申请人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森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