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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卜书只与安阳县磊口乡南山庄村委会、牛新育、赵安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卜书只,安阳县磊口乡南山庄村委会,牛新育,赵安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7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卜书只,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磊口乡卜居头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县磊口乡南山庄村委会。住所地:安阳县磊口乡南山庄村。法定代表人:牛新育,该村委会负责人。一审第三人:牛新育,男,汉族,住安阳县。一审第三人:赵安生,男,汉族,汉族,住安阳县。再审申请人卜书只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县磊口乡南山庄村委会(以下简称南山庄村)及一审第三人牛新育、赵安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卜书只申请再审称:按照2012年4月28日卜书只与牛育新签订的施工合同,卜书只完成了长25米、宽12米、高3米的蓄水池工程,生效判决依据一审法院的勘验笔录认定的工程造价及违约金错误。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卜书只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卜书只提供的2011年10月12日“南山庄村蓄水池工程承包合同”及2012年4月28日“南山庄村蓄水池承包合同”中间都没有载明涉案蓄水池长、宽、高的具体施工要求,且南山庄村对卜书只完成了长25米、宽12米、高3米的蓄水池工程的主张持有异议,故卜书只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2012年12月4日卜书只在法院调查中间表示对2012年10月26日现场勘验笔录所载测量数字无异议,一审法院据此计算的涉案工程总价款并无不当。综上,卜书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卜书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