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3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吴志鹏盗窃罪、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474号罪犯吴志鹏,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文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志鹏犯盗窃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2011)漳刑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2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吴志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志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一年七月至二0一五年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四点四分,获得二0一二年、二0一三年、二0一四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吴志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吴志鹏不积极缴交罚没款,对其减刑时应予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志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