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张某,男。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臧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阎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