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3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常明远与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明远,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3964号原告:常明远,男,汉族。被告:常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明远与被告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明远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明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明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常明远负担。审判员 杨继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议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