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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字第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唐亚珍与钟炎 、肖启珍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亚珍,钟炎,肖启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亚珍,女,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平定镇西街人民路**号,身份证号码:4409821965********。被执行人钟炎,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平定镇人民路**号,身份证号码:4409821957********。被执行人肖启珍,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平定镇人民路**号,身份证号码:4409241961********。申请执行人唐亚珍与被执行人钟炎、肖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化法平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钟炎、肖启珍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还借款140000元及支付利息(其中20000元的利息从2010年4月28日起按月利率1%计;借款30000元利息从2010年6月4日起按月利率1%计;借款30000元利息从2010年7月15日起按月利率1%计;借款1000元利息从2011年12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借款50000元利息从2012年10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以上利息均至付清款止,被告付款时应减除已支付的利息14250元)给原告唐亚珍。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经查询,其他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经查询,其他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案在短���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通亮审 判 员  张 锋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伟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