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苍南县恒昌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王昌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苍南县恒昌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王昌琦,瞿中克,金金梅,温州市科发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3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负责人:黄。阳。委托代理人:池淑冬、孙凡,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恒昌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昌琦。被告:王昌琦。被告:瞿中克。被告:金金梅。被告:温州市科发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美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告苍南县恒昌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王昌琦、瞿中克、金金梅、温州市科发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苍南县恒昌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2、被告苍南县恒昌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被告王昌琦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上述一、二项的偿付,在最高额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4、被告瞿中克、金金梅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上述一、二项的偿付,在最高额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5、被告温州市科发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上述一、二项的偿付,在最高额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1日,被告王昌琦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苍南县恒昌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原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等提供最高额为2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12月2日,被告瞿中克、金金梅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苍南县恒昌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原告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等提供最高额为2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温州市科发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苍南县恒昌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原告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等提供最高额为2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合同同时约定,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2014年6月25日,被告苍南县恒昌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温CN20142204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苍南县恒昌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4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28%,借款期限内合同利率不变。固定利率贷款的罚息利率(A.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6个月。自逾期或者挪用之日起每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逾期或挪用之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重新定价日。B.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约定的年利率水平上加收50%,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该基础利率水平上加收100%。C.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下一个浮动周期的基础利率,按重新定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双方约定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履行放款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利息已支付到2014年9月20日,于2014年12月22日归还利息4.72元,现贷款期限已届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苍南县恒昌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借款140万元及该款的期内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7.28%计至2014年12月24日止,减去已支付利息4.72元);复利及逾期利息(以上述期内利息与本金140万元之和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5日起按年利率10.92%计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支付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二、王昌琦、温州市科发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均在最高债权额2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瞿中克、金金梅对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额2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昌琦、瞿中克、金金梅、温州市科发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苍南县恒昌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66元,由苍南县恒昌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王昌琦、瞿中克、金金梅、温州市科发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7666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章 华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人民陪审员 黄 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秀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